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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吳芷萱
債 權 人 吳柏逸
前列吳芷萱、吳柏逸共同
兼法定代理 蔡淑茵
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俊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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