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李森然
上列債權人李森然因與債務人許家榮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李森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所開立之收據所載,其代為清償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與債權人於聲請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項所載「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不符,故請查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更正所有誤繕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家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淑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范清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