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490,2017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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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
債 權 人 李森然
上列債權人李森然因與債務人許家榮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李森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所開立之收據所載,其代為清償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捌元,與債權人於聲請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四項所載「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不符,故請查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更正所有誤繕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家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淑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范清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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