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851,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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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彰記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義正
上列債權人彰記商行因與債務人善化佛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記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

是請債權人釋明本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以供本院判斷其聲請有無理由之依據。

二、請提出善化佛堂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水金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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