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851,2017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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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彰記商行
法定代理人 吳義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善化佛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善化佛堂發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而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經本院於106年3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10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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