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1989,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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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9號
異 議 人 黃灑越
即債 務 人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蔡雪翎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6年3月8日送達異議人彰化縣鹿港鎮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經文書交與有辦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惟本件異議人遲至106年5月3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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