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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
債 權 人 林絹
債 務 人 謝莊桂
債 務 人 謝榮興
債 務 人 謝連進
債 務 人 林介台
債 務 人 林佳成
債 務 人 謝月鳳
債 務 人 謝立
債 務 人 謝筆
債 務 人 謝杉
債 務 人 陳漢庭
債 務 人 陳柏仁即陳世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麗華
債 務 人 陳佳蓉
債 務 人 林嘉宏
債 務 人 謝木枝
債 務 人 謝章壽
債 務 人 謝太平
債 務 人 謝不治
一、債務人謝莊桂、謝榮興、謝連進、林介台、林佳成、謝月鳳、謝立、謝筆、謝杉、陳漢庭、陳柏仁即陳世旭之繼承人、陳麗華、陳佳蓉、林嘉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木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章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謝太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謝不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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