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182,2017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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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劉基煌
上列債權人劉基煌因與債務人馬常富即馬俊隆之繼承人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基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提之補正狀其所附戶籍謄本所載,其債務人馬千翔即馬俊隆之繼承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法律行為,故請具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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