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365,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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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智賢
債 務 人 健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請求利息以年息百分之10計算,債權人雖釋明其係依據世貿財星廣場住戶規約第1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然該規約僅規定未繳金額按銀行「週年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尚無法據以認定其週年利率即為年息百分之10,是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送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故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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