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
債 權 人 王莉雅
上列債權人王莉雅因與債務人何仁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莉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發票人似為「天觀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何仁富之章係緊接該公司章,似為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地位簽發票據,請具狀釋明該部分支票借款何以不對發票人「天觀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請求?請求何仁富付款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天觀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何仁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