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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債 權 人 林絹
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林世等十九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記載,其代繳人為徐平東,並非債權人林絹,若債權人林絹如係徐平東之債權受讓人,則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資料;
如係債權人姓名記載有誤,則請更正債權人名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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