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388,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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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債 權 人 林絹
債 務 人 林世
債 務 人 林荖氣
債 務 人 林坤元
債 務 人 林啓德
債 務 人 林啓發
債 務 人 林啓慧
債 務 人 林熙哲
債 務 人 林忠直
債 務 人 徐平東
債 務 人 林忠強
債 務 人 林德水
債 務 人 林金水
債 務 人 游棋閔即游萬吉
債 務 人 劉章吉
債 務 人 劉永遠
債 務 人 劉永堂
債 務 人 劉培祥
債 務 人 劉義順
債 務 人 游住

一、債務人林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荖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坤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林啓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林啓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林啓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林熙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林忠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徐平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林忠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林德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林金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零陸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游棋閔即游萬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劉章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劉永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劉永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劉培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劉義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九、債務人游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二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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