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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債 務 人 周素姿
債 務 人 陳勝豐
一、債務人周素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周素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勝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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