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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34號
債 權 人 陳進明
上列債權人陳進明因與債務人徐明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進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1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明春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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