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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美麗人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中安
上列債權人美麗人生大樓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張定騫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麗人生大樓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定騫為美麗人生大樓住戶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定騫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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