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668,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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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
債 權 人 王創永
上列債權人王創永因與債務人詹為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之「所得利息」是否有明確之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詹為順(住彰化縣○○鄉○○街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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