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668,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
債 權 人 王創永
上列債權人王創永因與債務人詹為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請求「所得利息」其語意模糊,本院無從得知其金額究為多少?故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之「所得利息」其明確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