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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68號
債 權 人 王創永
上列債權人王創永因與債務人詹為順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
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請求「所得利息」其語意模糊,本院無從得知其金額究為多少?故請具狀釋明其請求之「所得利息」其明確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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