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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梁阿準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之授信約定書第六條所載,債務人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債權人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才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是否有於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梁阿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鳯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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