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701,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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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建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第二行繕打「截至民國106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並於請求標的金額欄請求自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算利息,其所繕打之日期均未到期,請具狀釋明請求未到期之利息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7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建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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