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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17號
債 權 人 沈佐海
上列債權人沈佐海因與債務人寶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沈佐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訴訟標的及請求權依據為何?如為返還保證金,請釋明清算人陳嘉惠應連帶負責之依據為何?如為損害賠償,請釋明因未返還保證金而遭受何種不利益之損害(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嘉惠(住彰化縣○○市○○路00號4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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