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72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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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
債 權 人 張羽晨即張墐庭
上列債權人張羽晨即張墐庭因與債務人陳泓愷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張羽晨即張墐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等),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泓愷(住彰化縣○○鎮○○里○○巷000弄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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