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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翔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登宸
人 12號
一、債務人翔程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翔程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登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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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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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實 際 消 費 金 額 │ 計 息 本 金 │ 利 息 起 算 日 │ 備 註 │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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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消費款1,036元 │
│001 │1,109元 │1,036元 │104年10月12日 │-現金回饋43元 │
│ │ │ │ │-現金回饋30元 │
│ │ │ │ │=1,0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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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173元 │1,173元 │104年10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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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177元 │1,177元 │104年10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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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694元 │694元 │104年10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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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55元 │1,055元 │104年10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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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70元 │970元 │104年10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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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300元 │ │ │違約金不計算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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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400元 │ │ │違約金不計算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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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500元 │ │ │違約金不計算延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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