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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
債 權 人 江武雄
上列債權人江武雄因與債務人善化佛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江武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善化佛堂之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債權人所提之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其存戶簽章之善化佛堂小章為李富雄,與債權人所提之法定代理人王水金不符,請查明債務人善化佛堂其法定代理人究為「王水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抑或為「李富雄」,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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