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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
債 權 人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上列債權人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梁文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權人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章志銘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文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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