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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65號
債 權 人 李慶芳
上列債權人李慶芳因與債務人張惟敦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
慶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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