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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芷羚即張巧莉即張麗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內並無證物二之債務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故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張芷羚即張巧莉即張麗瑞所簽發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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