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3974,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梁勝欽即梁澄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