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054,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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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滄碧
上列債權人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向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僅敘述「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未敘明請求之利率,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率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 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蘇盧城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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