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057,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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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 權 人 陳清靜
上列債權人陳清靜因與債務人陳佳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清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支票影本2張所示:(一)支票票號:FA0000000,其背面所載之領款人為祥蕙有限公司,而非陳清靜,是請具狀釋明取得該支票之過程和原因?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支票票號:FA0000000,其背面未載領款人,僅載提示人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是請提出該存款帳號為債權人所有之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佳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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