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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債 權 人 謝鎧蔚
上列債權人謝鎧蔚因與債務人施莉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鎧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支票影本2張所示,其背面所載之領款人皆為第三人(票號:HJ0000000,其領款人似為邱夏蘭;
票號:HJ0000000,其領款人為賴月娥),而非謝鎧蔚,難認謝鎧蔚係施莉盈之債權人,請具狀釋明謝鎧蔚為施莉盈債權人之理由,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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