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060,201705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60號
債 權 人 謝鎧蔚
上列債權人謝鎧蔚因與債務人施莉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
鎧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物支票影本2張所示,其背面所載之領款人皆為第三人(票號:HJ0000000,其領款人似為邱夏蘭;

票號:HJ0000000,其領款人為賴月娥),而非謝鎧蔚,難認謝鎧蔚係施莉盈之債權人,請具狀釋明謝鎧蔚為施莉盈債權人之理由,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