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064,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6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陳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收新臺幣貳佰參拾捌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得於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收取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及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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