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090,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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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債 權 人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上列債權人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秉鋒即彰濱輪胎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即彰濱輪胎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秉鋒之最新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債務雙方是否有約定清償期或催告債務人限時清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有,其清償期為何年月日?若無,則利息之請求應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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