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張鴻娟
債 務 人 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能昌
債 務 人 張婷茹
一、債務人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自各筆消費入帳日起計算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未結清帳款所衍生之逾期還款違約金三筆,計新臺幣參佰元、新臺幣肆佰元、新臺幣伍佰元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婷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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