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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六個月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六個月內(含)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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