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13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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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39號
債 權 人 莊又全
上列債權人莊又全因與債務人李益水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莊又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為請求「本票金額」抑或為「借款利息」?(一)如為請求本票金額,則到期日為民國107年7月15日,尚未屆至,請釋明債權人現在即得請求債務人全部清償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二)如為請求借款利息,則請更正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及於請求標的中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並釋明得請求約定清償期限(民國107年7月15日)屆至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及提出利息以「每百元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證明文件?(所提出之本票影本並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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