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146,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債 權 人 劉子榛
代 理 人 徐采綾
上列債權人劉子榛因與債務人謝耀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子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及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00元?請求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06年5月10日」?如為106年5月10日,其請求依據為何?

三、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第1項敘述請求支付家教費用新臺幣10000元(然所附之Line對話截圖編號第12號請求債務人匯款之上課費用僅為新臺幣9000元)及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新臺幣10000元,以上請釋明並提出各該債權依據、證明文件及金額計算式,俾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謝耀瑲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