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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盧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及其中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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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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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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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000元 │106年4月7日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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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880元 │106年4月7日 │1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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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3,092元 │106年4月7日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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