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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債 權 人 詹采昀
上列債權人詹采昀因與債務人優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詹采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之印章不可以用影印,故請債權人具狀於聲請狀狀尾補蓋印章。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中,債權人漏列表明債務人優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補支票(票號:HA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其退票日之日期請務必影印清楚),俾供本院審核。
四、因支票之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請求利息自發票日起算,於法不合,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
五、請提出債務人優油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蔣台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六、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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