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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債 權 人 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華
上列債權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淑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該請求金額新臺幣24,000,000元內已包含利息新臺幣3,285,000元,故請具狀釋明請求利息滾入本金重覆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淑華(住彰化縣○○市○○○街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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