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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債 務 人 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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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106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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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本 金 金 額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
│ │ ( 新 臺 幣 ) │ │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
│ │ │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
│ │ │ │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
│ │ │ │逾六個月部份,依逾期利息部分│
│ │ │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
│ │ │ │計收違約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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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43,750 │自民國105年4月22日起至│自民國105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 │
│ │ │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日止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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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利率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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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基準利率(%) │ 請 求 利 率(%) │ 備 註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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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 │1.5 │105年4月22日至105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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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77 │2.945 │105年10月22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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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677 │3.212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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