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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債 務 人 彭德環
債 務 人 何素珠
債 務 人 彭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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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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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債 務 人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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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17,623元 │105年12月7日 │5% │105年12月8日 │彭德環、何素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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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613,642元 │105年11月7日 │5% │105年11月8日 │彭德環、何素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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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603,136元 │105年11月7日 │5% │105年11月8日 │彭德環、彭明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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