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22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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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2號
債 權 人 蔡錦沾
上列債權人蔡錦沾因與債務人黃氏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錦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本票影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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