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255,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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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
債 權 人 曾譯德
上列債權人曾譯德因與債務人蕭鳴林即蕭明仁等四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曾譯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2張支票影本(票號:BC0000000、BC0000000)背面似未見有債務人蕭鳴林即蕭明仁之背書(該2張支票發票人皆為興家營造有限公司,蕭明仁僅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是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蕭鳴林即蕭明仁亦該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及債權證明文件。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僅蕭明仁(蕭鳴林)、楊惠娟(楊譓媗)、楊瑞平,其擔保並未及於興家營造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曾詩雯,若債務人蕭鳴林即蕭明仁亦未於支票背面背書者,請具狀撤回對債務人蕭鳴林即蕭明仁及曾詩雯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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