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308,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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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洪麗娟
上列債權人洪麗娟因與債務人洪福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
麗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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