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滋琇即鉅富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更正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訴訟標的欄之金額「新臺幣34,968元」抑或為請求標的欄之金額「新臺幣5,355元」?並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鉅富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林滋琇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