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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
上列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勝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112,000元之計算式為何?及提出債務人已繳款明細,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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