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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區○○
法定代理人 詹貴城
上列債權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因與債務人康有銘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之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此與訴訟標的欄之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不同,請查明後具狀更正誤繕之處。
二、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6年4月13日及請求給付利息以年息百分之2.52計算之依據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繕本13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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