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45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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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8號
債 權 人 蔡芳嫻
上列債權人蔡芳嫻因與債務人張志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
芳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證物資料,雙方於民國105年7月14日立約時債權人已先向債務人收取押租金2個月共新臺幣38,000元,故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前應先扣除全部押租金後,始得請求不足之部分。

故全部押租金於償還違約金(依店屋租賃契約書第21條規定,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須同時支付對方1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即新臺幣19,000元)及民國106年3月份租金(新臺幣19,000元)後,僅尚欠106年4月份之電費新臺幣817元。

是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仍須給付新臺幣19,817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自民國106年4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無依據,請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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