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46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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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
債 權 人 許錦地
上列債權人許錦地因與債務人泓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錦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證物2張支票影本,其發票人皆為泓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柯上仁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是請具狀釋明本件將柯上仁同列為債務人請求其給付之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併予更正聲請狀債務人)

二、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泓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在案,台端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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