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楊景顯
債 務 人 賴世明即將吉日式食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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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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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支 票 號 碼 │
│ 號 │ │ (新 臺 幣)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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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3月31日 │100,000元 │ 60,000元 │106年4月29日 │D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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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4月30日 │100,000元 │ 100,000元 │106年5月3日 │D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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