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6,司促,4771,2017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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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71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私立優格林美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陳誠政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私立優格林美語短期補習班聲請對債務人于承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于承禾設籍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居所設於彰化縣○○鎮○○路000號,本件有管轄權,經本院發函查詢,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派出所回覆,稱經查訪現弘捷補習班負責人陳棧福表示,于和承曾在該址承租經營補習班,但並未居於該址,且於106年7月底左右離開該址並退出補習班經營,現已不知去向,又無留下連絡方法,故已無法連繫。

自難認上址為債務人之居所,併此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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